最高額保證是指保證人對一定期間內連續(xù)發(fā)生的不特定債權,在最高限額內承擔保證責任。
最高額保證合同不是為特定的單筆債權提供個別擔保,而是為可能發(fā)生的多筆債權提供整體擔保,因此其獨立于產生單筆債權的基礎交易合同。
最高額保證涉及三個重要的期間:
一是決算期間。該期間是確定被擔保債權的期間。該期間屆滿后,債權即特定化,保證人在最高限額內對特定化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。該期間自最高額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算,在合同約定之日截止。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,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合同。保證人對通知送達債權人前發(fā)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。
二是清償期間。該期間是保證人清償債務的期間。最高額保證涉及多筆債權,各筆債權的到期日不盡相同。最高額保證合同可以約定統(tǒng)一的清償期間。該期間一般自決算期間屆滿之日起算,于最遲到期的單筆債權的履行期屆滿后截止。保證人在該期間內陸續(xù)履行保證責任。
三是保證期間。該期間是債權人行使索賠權的期間。如保證人未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,則債權人有權在該期間內提出索賠。在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的情形下,如已約定清償期間,則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,如未約定清償期間,則保證期間為決算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。需要說明的是,在未約定清償期間的情形下,保證期間兼有清償期間的作用,實務中通常約定,最高額保證合同項下每筆債權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,自該筆債權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。